魏波、孙永明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086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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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0866号之一案件名称
魏波、孙永明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魏波;孙永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东新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0866号之一原告:魏波,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永明,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东新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小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波诉被告孙永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东新区支公司纠纷一案,原告魏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波负担。审判员 樊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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