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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功利;姜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7民初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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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87民初3560号
  • 案件名称

    王功利;姜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功利;姜春华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87民初3560号原告:王功利,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姜春华,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王功利与被告姜春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功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功利负担。审 判 员 程平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书婷书 记 员 马俪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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