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利;姜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687民初3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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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687民初3560号案件名称
王功利;姜春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功利;姜春华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87民初3560号原告:王功利,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姜春华,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王功利与被告姜春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王功利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功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功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功利负担。审 判 员 程平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书婷书 记 员 马俪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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