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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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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3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调解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共计1012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了支付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3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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