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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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35号案件名称
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按调解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友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铭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共计1012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了支付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03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党军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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