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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兴龙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恢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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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恢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兴龙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石兴龙;王丽;魏玉龙;平武县鸿发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恢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李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兴龙,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魏玉龙,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平武县鸿发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石兴龙。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兴龙、王丽、魏玉龙、平武县鸿发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武县鸿发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武县坝子乡的3处林权【川(2018)平武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在淘宝网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三处林权均因无人报名竞价而流拍。2021年7月30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意见,其同意以变卖流拍价格接受拍卖财产,以拍卖财产抵偿被执行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平武县鸿发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武县坝子乡的3处林权【川(2018)平武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作价6169999.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石兴龙、王丽、魏玉龙、平武县鸿发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述林权自2021年7月30日起转移给平武县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李显菊审判员  王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贾炳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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