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倩、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5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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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5920号案件名称
孙雪倩、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雪倩;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5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雪倩,女,198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东城坊镇(农大教学实验场)。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雪倩因与被上诉人涿州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雪倩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雪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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