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英、赵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47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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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472号之四案件名称
高英、赵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英;赵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4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英,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友,男,1987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英与被执行人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9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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