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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英、赵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472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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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472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高英、赵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英;赵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47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高英,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友,男,1987年0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英与被执行人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9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491民初6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保川审判员 李文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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