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山峰、陈亚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8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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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8158号案件名称
姚山峰、陈亚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姚山峰;陈亚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8158号原告:姚山峰,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陈亚运,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姚山峰与被告陈亚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山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亚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山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欠借款20000元整;2、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2018年10月17日那天,被告陈亚运到原告家找到原告,被告说急需用钱,要原告帮忙借他40000元钱,用期为30天,在30天以内付清本金。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协议,原告就当场借给被告40000元,现已还款20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到被告家催他们还钱,被告一拖再拖至今,被告无理拒付。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有效期限已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亚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亚运于2018年10月17日向原告姚山峰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现金交付的方式将40000元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数额为40000元,借款期限为30日,未约定利息。借款交付后,被告陈亚运于2020年11月7日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之后被告再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如下证据在卷佐证:借条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合同行为中,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故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亚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山峰借款本金20000元。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亚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董文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丁文思书 记 员 肖娟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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