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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志财、罗林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022民初3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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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184号
  • 案件名称

    郜志财、罗林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郜志财;罗林香;曹明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1022民初3184号原告:郜志财,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被告:罗林香,女,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被告:曹明轩,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原告郜志财与被告罗林香、曹明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志财、被告曹明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林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郜志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月利率1.28%支付自2020年10月29日至本金归清之日止利息,已付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29日,二被告以还账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期6个月。原告通过微信向第一被告转款3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第一被告仅向原告清偿利息3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归还。被告罗林香未答辩。被告曹明轩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及已付利息3000元均属实,现同意在三个月以内归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郜志财与被告罗林香曾系同事关系,被告曹明轩与被告罗林香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29日,被告曹明轩、罗林香以还账为由向原告郜志财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期6个月。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罗林香转款30000元,被告罗林香、曹明轩向原告郜志财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罗林香于2021年7月10日向原告郜志财清偿利息3000元,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郜志财与被告罗林香、曹明轩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双方约定归还期限情形下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已构成违约,被告罗林香、曹明轩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之义务,故对原告郜志财要求被告罗林香、曹明轩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当初虽约定月利率2%,但原告要求以月利率1.28%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已付利息3000元予以扣减。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林香、曹明轩共同归还原告郜志财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月利率1.28%计算自2020年10月29日至本金归清之日止,已付利息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罗林香、曹明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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