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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斌、卢彩云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9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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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9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熊斌、卢彩云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熊斌;卢彩云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9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斌,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卢彩云,女,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斌与被执行人卢彩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熊斌与被执行人卢彩云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卢彩云共需偿还申请执行人熊斌彩礼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0元;二、被执行人卢彩云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3000元,从2021年10月份开始在每月的22日之前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本息为止;三、付款方式:由被执行人卢彩云支付至熊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5610014977638账户上;四、案件受理费909元、执行费1114元由被执行人卢彩云负担。五、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因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9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文美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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