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奇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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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053号案件名称
吴龙奇与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吴龙奇;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053号 原告:吴龙奇,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2层02层、3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C0LR3Q。经营者:周荣,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龙奇与被告江北区金吉鸟健身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龙奇经本院依法传唤,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龙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龙奇负担。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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