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祖松、罗祖宏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保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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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保389号案件名称
李祖松、罗祖宏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祖松;罗祖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保389号申请人:李祖松,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宝柱,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罗祖宏,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李祖松与罗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祖松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祖宏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人民币285000元。申请人李祖松提供皖C×××**号小型轿车(李景名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祖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祖宏存款、微信及支付宝人民币285000元;二、查封李景名下皖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交由李景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于忠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屠玉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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