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群、王天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758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758号之三案件名称
夏群、王天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夏群;王天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7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夏群,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天秀,女,195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夏群与王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502民初5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王天秀应归还夏群借款本金737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费20000元,保全费4170元,承担执行费10012元。因王天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夏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32239元,本院已扣划32239元,因该账户系被执行人的退休养老金账户,为其保留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的最低生活费7000元(每月700元),剩余款项252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王天秀的养老金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23210515368x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50201700103817x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1700359000588xxxx)、中国银行账户(账号:125317318421xxxx)进行冻结,若要求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021年12月7日期限届满)。2.查明被执行人王天秀有两辆北京现代牌汽车(车牌号:川E0K975、川E0K957),本院查封上述车辆,并在淘宝网公开进行司法拍卖,川E0K975汽车经拍卖得执行款738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215元后余7258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川E0K957汽车经拍卖得执行款8480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239.5元后余83560.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90839元,扣缴执行申请费2454.5元,为被执行人保留基本生活费7000元,支付助拍费2234.4元,剩余款项179150.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天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夏群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康 泸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牟建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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