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忠诚、张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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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82号案件名称
亢忠诚、张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亢忠诚;张艳;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新某被执行人:亢某某,男,汉族,住汉中市南郑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亢某某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所欠利息14294.99元,并承担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借款偿还清结时止月利率7.2‰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清偿完结。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亢某某、张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偿还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亢某某名下登记车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亢某某、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王 勉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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