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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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3112号案件名称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聂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聂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3112号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行职员。 被告:聂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聂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凤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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