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杨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3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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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31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杨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杨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住所地:施秉县城关镇文化街17号。负责人:陈万州,系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杨倩,女,199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申请执行杨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被告杨倩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本金67110.04元、利息10915.06元、违约金4991.2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律师费1800元,以上合计84816.33元;2020年4月16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结清本息之日止。还款方式: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剩余金额于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2、被告有任何一笔逾期,原告有权对未偿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因杨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倩于2021年9月15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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