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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振昌、李秀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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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707号
  • 案件名称

    高振昌、李秀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高振昌;李秀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昌,男,1970年7月1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李秀山,男,1968年7月2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高振昌与被执行人李秀山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磐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振昌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制作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2.多次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互联网、自然资源、银行管理部门等机构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3.到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房产信息。4.到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5.到被执行人的住所登记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7.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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