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塑料一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执恢2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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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执恢28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塑料一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丹东塑料一厂;丹东联华塑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执恢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城关街道。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庆,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敏,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丹东塑料一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丹东联华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法定代表人:李海岩,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塑料一厂、丹东联华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丹东塑料一厂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元宝区仁忠前路101号(产权证号:99××76)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大连皓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以13012032元接受该财产以物抵债。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丕健执行员 陈 刚执行员 刘智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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