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树、简明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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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案件名称
何明树、简明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何明树;简明武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原告何明树与被告简明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八行“由原告何明村负担105元”补正为“由原告何明树负担105元”。审判员 夏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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