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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树、简明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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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
  • 案件名称

    何明树、简明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何明树;简明武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对原告何明树与被告简明武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302民初1281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十八行“由原告何明村负担105元”补正为“由原告何明树负担105元”。审判员  夏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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