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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亚卿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3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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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3227号
  • 案件名称

    何亚卿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何亚卿;宋建华;北京长富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3227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华,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长富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76626405J。法定代表人:何亚卿,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亚卿,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宋建华与被执行人北京长富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何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8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1425元及利息。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二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148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峰审判员 焦海龙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 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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