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志、邵自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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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44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昌志、邵自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昌志;邵自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昌志,男,1977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被执行人:邵自德,男,1959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张昌志与邵自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川0727民初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协议,被执行人邵自德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昌志支付工程款374848元。因被执行人邵自德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邵自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邵自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自德名下有浙BXXX、浙BXXX、浙BXXX、浙AXXX号车辆4台,本院已分别委托车辆所属地法院进行了查封。其中浙BXXX号车辆在查封当地车辆管理系统中已无显示,无法查封;浙AXXX号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浙BXXX、浙BXXX号车辆,因本院未实际控制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邵自德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三套住房,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进行了查封,但因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优先查封,本院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邵自德名下登记有位于浙江省宁海县的两套住房,但经当地法院查询,上述两套住房已于2020年1月6日转出,现实际已未在被执行人邵自德名下。2021年7月2日,本院委托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邵自德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查明其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实际居住地不详。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邵自德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邵自德的证券、保险、税务、车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登记及其他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邵自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贾炳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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