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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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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88号
  • 案件名称

    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88号申请人: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住所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74523072。法定代表人:胡敬勇。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法定代表人:曾广宝。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7720.98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国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88号申请人: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住所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74523072。法定代表人:胡敬勇。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法定代表人:曾广宝。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7720.98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国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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