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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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88号案件名称
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88号申请人: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住所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74523072。法定代表人:胡敬勇。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法定代表人:曾广宝。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7720.98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国庆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88号申请人:泸州市欧艺新型装饰材料厂,住所鱼塘镇瓦房村沙坪社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274523072。法定代表人:胡敬勇。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2栋1单元6楼602、604、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9869538。法定代表人:曾广宝。本院依据(2021)川0504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37720.98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熊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涂国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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