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新村民委员会、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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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307号案件名称
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新村民委员会、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新村民委员会;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307号申请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郝志家。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双方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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