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云鹏与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31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3139号案件名称
崔云鹏与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崔云鹏;苗淑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3139号原告:崔云鹏,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苗淑玲,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崔云鹏与被告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淑玲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崔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1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21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承诺会尽快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现金形式多次偿还借款,至今累计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11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此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请求。 被告苗淑玲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苗淑玲在原告崔云鹏处借款21000.00元后,偿还了10000.00元。剩余110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尚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元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5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对原告要求偿还11000元借款事实的认可以及原告的陈述,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云鹏借款1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苗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洪权审判员 李百玲审判员 金强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