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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云鹏与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3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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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3139号
  • 案件名称

    崔云鹏与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崔云鹏;苗淑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2民初3139号原告:崔云鹏,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苗淑玲,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为吉林省榆树市,现下落不明。        原告崔云鹏与被告苗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云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淑玲经公告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崔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因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1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21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被告承诺会尽快还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现金形式多次偿还借款,至今累计偿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人民币11000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此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的请求。        被告苗淑玲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苗淑玲在原告崔云鹏处借款21000.00元后,偿还了10000.00元。剩余11000.00元经原告索要被告尚未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000.00元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5枚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结合被告在微信聊天中对原告要求偿还11000元借款事实的认可以及原告的陈述,可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要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云鹏借款1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苗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洪权审判员    李百玲审判员    金强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苑凇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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