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娃、刘谚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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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民初1369号案件名称
李五娃、刘谚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五娃;刘谚雄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3民初1369号原告:刘谚雄,男,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兴平市居民,住子长市。被告:李五娃,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住子长市。原告刘谚雄诉被告李五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原告刘谚雄于2021年7月14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根据原告刘谚雄在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本院认为,原告刘谚雄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谚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凡 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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