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圣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02执238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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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02执2380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圣祥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圣祥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02执2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354977820D,住所地南通。法定代表人:游定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圣祥,男,199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圣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0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刘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71.36元、物业管理费23437.25元(租赁合同保证金26827.5元、经营质量保证金10000元已抵扣)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3708.6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刘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约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3元,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838元,刘圣祥负担1085元。因刘圣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万谷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5月27日,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2.5月28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3.7月20日、8月27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4.7月20日,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其称不清楚案件情况;8月4日再次拨打被执行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5.7月26日,传唤被执行人前来本院接受执行约谈,到期未有人来法院接受执行约谈。6.8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7.9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余额230.64元(转执行费)。8.9月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执行费230.64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追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已扣划的230.64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黄立威审 判 员 朱启平审 判 员 徐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雅清书 记 员 周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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