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余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18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1816号案件名称
李伟与余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伟;余定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余定辉,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余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6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定辉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7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次执行到位金额730.67元,依法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材料,对被执行人余定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惩戒措施。通过网络查询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部分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现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 1 -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五娃、刘谚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3民初1369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郭峰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初2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