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利源、周瑞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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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392号案件名称
刘利源、周瑞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利源;周瑞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392号原告:刘利源,住天水市秦州区。被告:周瑞杰,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刘利源与被告周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刘利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利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利源撤诉。审判员 陈志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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