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从宝、代堂琴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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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83号之一案件名称
晏从宝、代堂琴等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83号之一被执行人:晏从宝,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代堂琴,女,199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被执行人:朱攀军,男,198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刘子祯,男,199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邳州市。被执行人:周林敏,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被执行人:周建伟,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组织卖淫、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协助组织卖淫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2019)苏0206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晏从宝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5日起至2030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代堂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7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朱攀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周林敏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刘子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周建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在上述银行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周林敏名下有坐落于仙居县××镇××村的房产、被执行人周建伟名下有坐落于仙居县××乡××村的房产,本院依法委托仙居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未查得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朱攀军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A××××的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办理了查封手续,该车现下落不明;未查得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朱攀军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委托邳州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刘子祯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委托仙居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周林敏、周建伟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周林敏、周建伟名下均有不动产登记,本院依法办理了查封手续;本院委托彝良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得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晏从宝、代堂琴、朱攀军、刘子祯、周林敏、周建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206刑初778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晏从宝“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代堂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朱攀军“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周林敏“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刘子祯“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周建伟“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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