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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明、于英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4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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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787号
  • 案件名称

    刘文明、于英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文明;于英全;郭长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黑1281民初4787号原告:刘文明,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于英全,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郭长玲,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刘文明与被告于英全、郭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明、于英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长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给付利息36000.00元,本息合计33600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期满后,被告至今未付。被告于英全辩称,欠款属实,同意给付,但暂无能力给付。被告郭长玲未到庭应诉及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8日,于英全、郭长玲在刘文明处借款300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分,借款期限为一年,于英全、郭长玲于同日为刘文明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期满后,二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提供借款,被告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利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刘文明要求于英全、郭长玲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于英全、郭长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刘文明借款本金300000.00元;二、于英全、郭长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刘文明借款利息36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0.00元,由于英全、郭长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宝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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