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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1102民初5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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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911号
  • 案件名称

    王某1、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某1;尹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1102民初5911号原告:王某1,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被告:尹某,女,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遂龙,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名下比亚迪汽车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别克昂科威轿车归原告所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3。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自婚后长年在外地工作,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导致矛盾进一步恶化。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尹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1与被告尹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王某2、王某3均由被告尹某自行抚养;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1、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房产证号:冀(2021)衡水市不动产权第2240855号)及2栋地下045号储藏间归被告尹某所有;2、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合同编号:预字HS2020210875)归被告尹某所有,房贷由其自行偿还;3、冀T×××××比亚迪汽车一辆归被告尹某所有;4、冀A×××××别克汽车一辆归原告王某1所有;四、原告王某1给付被告尹某补偿款300000元,分批给付:自2022年至2025年,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75000元,共计300000元;收款账户:被告尹某名下的衡水银行账户,账号:62×××97;五、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借债务归各自承担;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衡水飞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告王某1享有和承担;六、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归原告王某1所有;七、案件受理费2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八、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牛金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曹莹玉书 记 员 姜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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