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嘉雯、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3民初22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03民初2258号
  • 案件名称

    马嘉雯、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湛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嘉雯;林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3民初2258号原告:马嘉雯,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仁,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嘉敏,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威,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马嘉雯诉被告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嘉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嘉雯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马嘉雯负担。审 判 员  韩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灵翠书 记 员  李雄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