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嘉雯、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3民初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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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3民初2258号案件名称
马嘉雯、林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嘉雯;林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3民初2258号原告:马嘉雯,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仁,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嘉敏,广东优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威,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马嘉雯诉被告林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嘉雯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嘉雯撤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马嘉雯负担。审 判 员 韩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廖灵翠书 记 员 李雄敏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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