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月萍、许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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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744号案件名称
方月萍、许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月萍;许浩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744号原告:方月萍,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许浩,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方月萍与被告许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月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月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月萍承担。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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