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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月萍、许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91民初1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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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民初1744号
  • 案件名称

    方月萍、许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方月萍;许浩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744号原告:方月萍,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许浩,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方月萍与被告许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月萍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月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月萍承担。审判员  郭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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