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勇、朱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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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572号案件名称
王绍勇、朱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绍勇;朱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572号原告:王绍勇,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系辽宁聪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帅,男,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告王绍勇与被告朱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绍勇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绍勇负担。审 判 员 谢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佳书 记 员 齐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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