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遂占、李向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482民初6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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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034号案件名称
陈遂占、李向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遂占;李向民;高延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82民初6034号原告:陈遂占,男,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被告:李向民,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住河南省。被告:高延超,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生,住河南省。原告陈遂占与被告李向民、高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遂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向民、高延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2分计算,从2019年9月18日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7400元);2.担保人高延超应承担偿还此借款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周转,于2019年9月1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有借据一份为凭,由担保人高延超自愿担保,愿承担还款义务和法律连带责任,担保自此款清空为止。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推拖未还。担保人高延超应承担偿还此借款的连带责任,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诉。被告李向民、高延超均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8日,被告李向民向原告陈遂占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主要内容为:今有借款人李向民身份证号(4104821979××××××××)向陈遂占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李向民。该借据上并载明:担保人:高延超自愿担保愿承担还款义务和法律连带责任,担保自此款还清为止。被告李向民、高延超分别作为借款人、担保人在该借据上签名按印。款项借出后,经原告讨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李向民向原告借款,有借据等为凭,其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向民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对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延超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借据上并载明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自此款还清为止,根据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被告高延超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向民、高延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向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遂占借款20000元;二、被告高延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元,由被告李向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红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亚菲书 记 员 王雪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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