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玲、张振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8执12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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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执122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新玲、张振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新玲;张振华;陈晓霞;陈晓霞至今未履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8执1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新玲,女性,1968年06月13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张振华,男性,1966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陈晓霞,女性,1965年04月17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税务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王新玲与张振华、陈晓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晓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晓霞在中国建设银行62×××38549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9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纪栓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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