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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华、李自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2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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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2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家华、李自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家华;李自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华,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李自斌,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家华与被执行人李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1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军审判员 任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执行员 王 韬书记员 杨蔚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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