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英民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辖终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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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辖终98号案件名称
宋英民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宋英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英民,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总裁。上诉人宋英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3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宋英民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上诉理由:宋英民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均为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且宋英民生病住院刚出院不久,目前正处于身体恢复期,不宜颠簸劳累,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由合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约签订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宋英民以“生病住院刚出院不久,不宜颠簸劳累”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宋英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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