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先海、彭玉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特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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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特33号案件名称
彭先海、彭玉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彭先海;彭玉梅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特33号申请人:彭玉梅,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申请人:彭先海,男,193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玉梅申请宣告彭先海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玉梅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玉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彭玉梅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曹 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雷婉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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