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49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勃利县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汪秀英;赵太巨;孙文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49号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负责人:李敬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住所地种畜场。投资人:赵双,该山庄负责人。被执行人:勃利县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勃利县。法定代表人:宋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双,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汪秀英,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太巨,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孙文霞,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七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勃利县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汪秀英、赵太巨、孙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纪凤岩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28号 下一篇 彭先海、彭玉梅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特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