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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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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49号
  •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勃利县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汪秀英;赵太巨;孙文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49号申请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负责人:李敬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住所地种畜场。投资人:赵双,该山庄负责人。被执行人:勃利县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勃利县。法定代表人:宋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双,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汪秀英,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太巨,男,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孙文霞,女,汉族,现住本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与七台河市桃园休闲渡假山庄、勃利县恒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汪秀英、赵太巨、孙文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纪凤岩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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