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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华、陈忠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5民初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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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5民初806号
  • 案件名称

    李志华、陈忠武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乐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志华;陈忠武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806号原告:李志华,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所地。被告:陈忠武,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李志华诉被告陈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李志华以与被告陈忠武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对被告陈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 判 员 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依书 记 员 黄娟1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5民初806号原告:李志华,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安县,住所地、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同住所地。被告:陈忠武,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所地不详。原告李志华诉被告陈忠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9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李志华以与被告陈忠武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华撤回对被告陈忠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华负担。审 判 员 唐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依书 记 员 黄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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