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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昇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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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243号
  • 案件名称

    韩昇与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韩昇;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243号原告:韩昇,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辰瀛,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原告韩昇与被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原告韩昇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韩昇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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