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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凤霞与李相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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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325号
  • 案件名称

    吕凤霞与李相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吕凤霞;李相花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25号原告:吕凤霞,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相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原告吕凤霞与被告李相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吕凤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吕凤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凤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吕凤霞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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