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凤霞与李相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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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2325号案件名称
吕凤霞与李相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吕凤霞;李相花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2325号原告:吕凤霞,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梅河口市。 被告:李相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原告吕凤霞与被告李相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吕凤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吕凤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凤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吕凤霞负担。 审判员 田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峻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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