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冀02刑申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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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刑申88号案件名称
汪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汪会义案件缘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冀02刑申88号汪会义:你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对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7刑初109号刑事判决,本院(2020)冀02刑终42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依据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相关借据、报案材料、鉴定报告等相互印证的证据认定你采取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的形式,许以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及造成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裁判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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