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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海、魏恩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5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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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5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继海、魏恩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继海;魏恩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继海,男,1954年7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北镇市。被执行人:魏恩成,男,满族,1949年07月14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恩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恩成在锦州银行11×××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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