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保4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保435号案件名称
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保435号申请人: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规划工业大道南侧、东升塑业北侧、贵源工业东侧、至马口村道西侧(控规C-01-04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7Q77121。法定代表人:黎业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29676Y。法定代表人:赵卫东。申请人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冻结其银行存款468929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申请人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XXXXXX13)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9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时代聚成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8929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泽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姜 蕾书 记 员 于梦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1849号 下一篇 平阴县东阿镇司桥村民委员会与张学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异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