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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东阿镇司桥村民委员会与张学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124执异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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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异71号
  • 案件名称

    平阴县东阿镇司桥村民委员会与张学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学刚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24执异7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平阴县东阿镇司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东阿镇司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4370124ME02952682。法定代表人:高峰,主任。申请执行人:张学刚,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刚与被执行人平阴县东阿镇司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村委会对本院裁定提取其单位在平阴县东阿镇政府经管站代管的扶贫项目光伏发电收益63953元(村民收益除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村委会向我院提出请求:停止执行(2020)鲁0124执字20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事实和理由:法院以(2020)鲁0124执2012号之二裁定书提取的我单位资金,属于中央、省、市三级有关部门所确定的扶贫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安装光伏发电其收益的目的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因此此资金不能清偿村里的集体债务,现申请对我村在东阿镇经管站代管的光伏收益专项资金停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刚未答辩。经审查现查明,2020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20)鲁0124执20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异议人在东阿镇经管站代管的扶贫项目光伏发电收益63953元(村民收益除外)。2018年6月25日,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济扶贫组字[2018]18号关于印发《济南市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按照要求产业扶贫项目收益严禁用于以下范围:1、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禁止的支出;2、村两委非涉贫办公经费、村干部工资支出;3、购置与扶贫无关的固定资产;4、偿还村集体债务、弥补合作社、企业等经营组织亏损;5、担保金及融资;6、其他不符合扶贫政策的支出。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4日济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接续做好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二、做好收益分配工作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办法按上级政策执行。为保持收益分配政策稳定性,《济南市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使用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在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继续执行,并做如下调整。落实收益分配负面清单制度。上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资产收益金明确禁止的使用范围不得开支。未明确禁止的但也未明确列为可用范围的,实行“一事一议”,严格按程序审批后分配使用。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争议的焦点是:异议人村委会该款项是否可以提取。本院认为,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提取异议人在经管站的代管资金并无不当。但是,鉴于经管站代管异议人的资金中,有依政策规定管理的扶贫资金、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等,本案涉及的光伏发电按照其使用目的和要求依法应当认定为“专款”,不应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故,对涉及扶贫专项资金光伏发电收益进行提取的执行行为应予撤销。异议人认为的光扶发电资金亦为专项资金,该款项不能提取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0)鲁0124执201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朱 斌审判员 贺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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