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1326执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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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849号案件名称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王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豫1326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王某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王某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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