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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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鑫怡;王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鑫怡,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被申请人:王越,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刘鑫怡与被申请人王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188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越名下价值人民币66,535元的财产。刘鑫怡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鑫怡以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越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越名下价值66,53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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