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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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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越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鑫怡;王越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3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鑫怡,女,1989年1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XXX号XXX号楼XXX单元XXX号。被申请人:王越,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刘鑫怡与被申请人王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2188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越名下价值人民币66,535元的财产。刘鑫怡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鑫怡以已申请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越的诉讼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越名下价值66,535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强法官助理  唐诗婕书 记 员  唐诗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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