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伟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恢4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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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恢44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伟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伟星;王春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法定代表人:候传和,行长。被执行人:罗伟星,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罗伟星、王春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402执恢44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王身杰审判员 胡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轩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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