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二平、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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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97号案件名称
尚二平、李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尚二平;李元;陈鹏;崔小龙;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白彩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97号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彩会、尚二平、李元、陈鹏、崔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4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彩会、尚二平、李元、陈鹏、崔小龙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白彩会、尚二平、李元、陈鹏、崔小龙偿还申请人借款7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本案执行费91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175862.8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申请执行费9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白彩会、尚二平、李元、陈鹏、崔小龙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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